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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卓越创新中心

员 工 手 册


2026修订版)






20266

欢 迎 辞


欢迎加入中国科学院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卓越创新中心!为帮助您快速融入团队,高效开展工作,我们特别编制本手册,为您介绍中心的科研文化、规章制度,以及您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本手册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相关政策制定。如发现任何条款与现行法规存在不一致之处,请及时联系人事人才处。

本手册适用于中心全体员工。请您仔细阅读本手册。如有任何疑问,我们随时为您解答。

期待您为中心发展贡献智慧与力量,与中心共同成长!



目 录



中心简介

中心“十五五”发展规划

脑认知与类脑智能全国重点实验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入职流程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四章 人事聘用关系

第五章 薪酬与福利

第六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七章 职业发展

第八章 员工关系与沟通

第九章 科研文化与行为规范

第十章 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一章 安全须知

第十二章 附 则


附录:园区生活指南


中 心 简 介


中国科学院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卓越创新中心的前身是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简称神经所),作为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中的一个试点研究机构,于19991127日在上海成立,聘任国际著名神经生物学家蒲慕明院士为神经所首任所长,并纳入原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简称上海生科院)统一管理。神经所一直是中国科学院改革的先行者和标杆,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在神经科学基础研究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科学成就,研究成果多次入选中国科学十大进展,被列为中国科学院改革开放四十年40项标志性重大科技成果、杰出成就奖(集体)、“十二五”标志性重大进展、“十三五”重大科技成果及标志性进展等。其中,利用体细胞克隆猕猴的成果列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科技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之一。

20141月,神经所作为中国科学院改革排头兵,试点成立了脑科学卓越创新中心(四类机构);20156月,实现脑科学与智能技术的交叉融合,更名为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卓越创新中心(四类机构);20167月,中国科学院启动实施深化上海生科院改革方案,依托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卓越创新中心,设立中国科学院直属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20194月,经中央编办批准,中国科学院正式设立公益一类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卓越创新中心;20203月正式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脑智卓越中心的战略定位与发展目标是面向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国际前沿,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牵引,聚焦大脑工作原理,解析脑认知原理,发展新型基于脑启发的类脑智能理论与技术,抢占脑科学与智能技术研究的科技制高点;解决重大脑疾病诊治中的关键问题,服务人口健康国家重大需求;研制新型的类脑智能体,推动中国智能技术跨越发展。通过在脑科学与智能领域持续产出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研究成果、造就国际领军科学家和高水平青年人才,成为我国脑科学与智能技术研究领域最具代表性的国际顶尖研究机构。

脑智卓越中心在职职工、博士后和研究生近1000人,其中研究组长53人、青年研究组长1人,先后有4人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设有生物学博士后流动站,生物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生物与医药专业硕士学位授予点;建有脑认知与类脑智能全国重点实验室,并正在加快筹建脑疾病机理重点实验室、意识研究中心、上海市精准基因编辑与临床转化重点实验室、上海市脑机接口临床试验和转化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中心拥有全脑介观神经联接图谱、非人灵长类研究、非人灵长类认知行为分析等研究型平台,以及公共技术中心(涵盖实验动物中心、光学成像、分子细胞技术、电镜技术、脑影像中心、基因编辑、神经干细胞等领域)、脑科学数据与计算中心等支撑平台。

脑智卓越中心是张香桐基金会的理事长单位。与中国神经科学学会共同主办《神经科学通报》。《神经科学通报》被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CI-E)、Medline/PubMed、荷兰Scopus等多个国际数据库收录。2023年度SCI影响因子5.9

更多信息,请访问www.cebsit.cas.cn



中心“十五五”科技创新规划


脑智卓越中心紧扣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战略必争领域,聚焦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重大前沿科学问题,突破高级认知原理、脑疾病机理、类脑计算架构、脑机接口底层技术等关键科学问题,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产出国际领先的原创成果;建成跨学科、跨领域的攻关团队,打通“基础研究-技术开发-转化应用”创新体系;培养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成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的“科研摇篮”与“人才高地”;通过科技布局调整、体制机制改革与深化国际合作,提升我国在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的国际竞争力,推动脑智卓越中心在2030年建设成为国际顶尖的脑科学与智能技术研究机构,为国家安全、人口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脑认知与类脑智能全国重点实验室





脑认知与类脑智能全国重点实验室在原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基础上,整合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等的优势力量,于202312月经中国科学院批准重组设立脑认知与类脑智能重点实验室,20251月正式获批脑认知与类脑智能全国重点实验室。实验室聚焦大脑智能的神经生物学原理,发挥多学科交叉优势,发展神经记录和调控、脑机接口新技术,探索概念形成、推理泛化、灵活决策神经机制,提出大脑智能新理论,创建脑认知原理启发的类脑智能和脑机融合新系统,建成脑认知与类脑智能领域的学术高地和思想策源地。


方向一:时空认知的多维整合机制

1. 物体和个体概念的神经机制

2. 时间感知的神经机制

3. 空间导航与认知地图的神经机制

方向二:推理与决策的神经原理

1. 基于先验知识推理的神经机制

2. 概念和规则泛化的神经机制

3. 灵活决策神经计算原理

方向三:脑认知原理启发的智能技术

1. 类脑通用认知智能理论与模型

2. 兼具生物合理与计算高效性的类脑计算架构

3. 面向认知智能的脑机融合理论与方法

更多信息,请访问:http://www.cebsit.cas.cn/nrzylnznzdsys/sysjj/



中国科学院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卓越创新中心员工手册


第一章 总 则


1. 本手册依据脑智卓越中心规章制度制定,旨在帮助员工了解中心政策、办事流程及相关权益。

2. 本手册适用于全体在职职工,请认真阅读。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人事人才处咨询。

3. 本手册为试行版本,中心将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修订完善,最新版本将在官网发布,请员工注意查阅。


第二章 入职流程


1. 报到

1.1 收到录用通知后,请及时与研究组长(部门负责人)确认好报到时间,按期到人事人才处办理入职手续。相关入职材料,可访问网页“人事服务指南”http://www.cebsit.cas.cn/yjsjj/xzglbm/rsjyc/查询/下载。根据个人情况提供相应的入职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

1.2 办理入职手续

1)填写入职/归档表格;

2)办理园区卡(园区卡兼门禁、就餐等功能);

3)申请Email账户。

1.3 如需申请上海市居住证,请根据居住地所在街道要求提供相应材料自行申请。取到居住证之后,请联系人事人才处办理居住证积分。

1.4如符合应届生申请上海户籍条件,请提前联系人事人才处,根据上海市相应规定与程序进行申报。

2. 试用期

2.1 合同期限2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脑智卓越中心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2.2 试用期间,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研究组长(部门负责人),到人事人才处领取离职流转单,按要求妥善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2.3 在试用期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无法提供办理录用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等所需的证明材料;

2)入职前后提供的有关文件信息被证明是虚假的或隐瞒了有关事实的;

3)不能胜任工作,素质能力、岗位技能等与岗位职责不相匹配的;

4)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或不依照法律规定或中心要求签署各项文件,如聘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协议、保密协议等。

2.4 试用期转正

1)试用期满前,由研究组长(部门负责人)对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确认考核合格后可转正,并通知人事人才处。若试用期工作表现突出,经研究组长(部门负责人)同意,可提前转正。

2)试用期满前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视作不符合本岗位要求,解除聘用关系。

3. 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转正定级

按照国家及中国科学院规定,应届专、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含试用期)为1年,见习期不定岗位级别。见习期满前,员工须提出转正定级申请并填写《岗位聘用审核表》,用人部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提出转正定级意见,由人事人才处办理相关手续。

4. 个人资料变更

个人信息有变更或补充时,请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事人才处申报,以确保与你个人有关的各项权益:

1)姓名、身份证号码;

2)户籍地址、住址和电话号码;

3)紧急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4)学历学位、职称、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等;

5)婚姻状况等其他个人信息。



第三章 工作纪律


1. 工作时间

1.1 中心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并落实法定节假日有关规定。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为:8:00-12:0013:00-17:00

1.2 研究组和平台如因科研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工作时间作息的,可结合实际调整,实行弹性工作制,但每周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对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的核心和骨干人员,严格落实科研任务要求,确保工作时间和精力的投入。

1.3 需在国家规定的休息日继续工作的人员,可以安排调休,并在当年度使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1.4考勤管理。中心根据岗位职责与工作任务实行分类考勤。管理部门遵守正常工作时间,严格上下班制度。职工因故不能按时上班者,须在前一天或当日上午8时前告知部门负责人,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而未按时到岗则视为迟到或旷工。有关旷工的处理按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旷工期间工资福利停发。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中心可与其解除聘用关系。详见中心《职工工作纪律管理办法》。

2. 请销假规定

2.1 职工因病不能到岗工作,可申请病假,其中3天以上病假的,应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职工占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事务的,可申请事假。

2.2 职工应遵循“先请假后离岗,期满及时销假”原则,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ARP请假系统),获批准后休假。确因突发事情无法按正常程序请假的,事后补办手续。

2.3 职工请假实行逐级审批手续。其中,中层领导人员和平台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批。研究组长请假,由中心主任审批。

2.4 职工请假结束应及时到岗销假,如不能按时返岗,须及时履行续假申请(同请假申请程序)。

3. 出差审批程序

3.1 员工因公出差或外出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活动与会议,必须事先申请并得到批准。审批权限如下:

1)员工一般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

2)研究组长与部门负责人一般由分管领导审批;

3.2 国内出差,需事先填写《国内差旅审批单》(ARP系统事前申请)

3.3 因公出国(境),需事先通过外事部门申请 《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出差期间旅费报销按照财务规定办理。



第四章 人事关系


1. 聘用原则

中心依据“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合同管理”原则选拔和聘用人员。

2. 合同聘用制

中心实行合同聘用制,所有人员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聘用管理。

2.1 纳入中心事业编制聘用的,由本人与中心签订“聘用合同”,进行聘用管理,其社会保险与公积金由中心直接缴纳。

2.2 通过人事代理进行聘用的,由本人与人才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中心签订“岗位聘用协议”,进行聘用管理,社会保险与公积金由人才代理公司代为缴纳。

3. 合同签订

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后30天内,须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以及“岗位聘用协议”。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岗位属性、岗位级别、岗位职责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保密、论文署名等相关条款。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

4. 合同变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合同期内,中心与员工协商一致,可签订“合同变更书”,变更合同条款。

5. 合同续签、终止

合同到期前1个月,人事人才处将按照合同续签程序征询签约双方意见,如双方均同意续签,可续签合同。如有任何一方提出不愿意续签合同,合同到期终止。

6. 合同解除

6.1 合同期内,如员工提出辞职,除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员工须提前30日向研究组长(部门负责人)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办妥交接后合同解除。如双方在聘用合同中就辞职事宜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履行。

6.2 如员工不能胜任所在岗位要求、违反中心工作纪律等情形,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研究组长(部门负责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 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 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 严重违反中心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中心造成重大损害的;

- 有学术不端或递交个人材料不实等不诚信行为的;

- 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订立或变更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合同无效的;

-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按照开除流程执行;

- 法律、法规和中心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

-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中心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6.3 其它合同解除的情形,中心将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7. 离职程序

7.1 员工离职前须在部门内完成工作交接,包括:所有工作资料(纸质、电子及胶图片等)及实验研究原始记录、归还保管的仪器设备等。若属于本单位集体户口的,须办理户口迁移,同时退还园区卡。

7.2 研究组长离职前须与中心签订《备忘录》,并按相关约定执行。若与中心签有其它协议,则按其它协议约定办理。

7.3 员工办结离职手续后,请至人事人才处办理退工手续。


第五章 薪酬与福利


1. 薪酬

1.1 薪酬构成

1)中心党政负责人按照中国科学院规定的党政负责人薪酬规定执行。

2)战略科学家等高层次人才,经所务会认定,可实现协议薪酬制度。

3)中心职工一般实行中国科学院“岗位绩效工资制”。工资由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

1.2 发薪日与支付方式

1)员工薪资发放实行月薪制。每月5日发放当月工资。

2)新进员工自正式到岗工作之日起计薪,离职员工自离职次日停薪。每月计薪日为21.75天,按实际工作天数发放。

3)个人所得税,由中心代扣代缴。每年员工可根据通知,在税务相关app中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申报及确认,次年可进行汇算清缴。

4)个人工资明细查询,请通过Email账户登录https://portal.arp.cn/人力资源/员工自助查询/个人薪酬查询)。

1.3 薪酬调整机制

1)中心关注员工的成长与贡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是收入增加的重要标准,年度考核作为员工薪资调整的基础。

2)员工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优秀,按国家规定提高一个薪级工资档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时,员工的岗位会发生变动,同时薪资也相应进行调整。

3)员工试用期转正、岗位晋升时,将根据研究组长(部门负责人)意见,对员工薪资做出相应的调整。

4)国家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或相应津补贴标准,中心作相应的调整。

5)中心将综合社会平均收入增长、物价指数变动、中心经费状况、绩效工资总量等,建立员工收入增长机制。

1.4 薪酬保密。员工个人的薪酬属于个人隐私,任何员工不得公开个人薪酬,或私下询问、议论其他员工的薪酬。

1.5 特殊期间薪酬给付

1)职工休年休假、婚假、陪产假、育儿假、丧假期间,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2)职工休产假、生育假期间,工资停发,由社会保险部门发放生育津贴。哺乳假期间工资按80%发放。

3)病假待遇

a. 职工累计休病假不足10天的,工资正常发放。

b. 职工累计病假10天以上的,绩效工资停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根据参加工作年限和请假天数扣减:

  • 职工工作年限不满10年:累计病假2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累计病假3-6个月的,按90%发放;累计病假7个月以上的,按70%发放。
  • 职工工作年限满10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累计病假7个月以上的,按80%发放。
  • 病假期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工作餐补贴等福利停发。

c. 职工长期患病在医疗期的,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4)事假待遇

职工休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月薪/21.75 × 事假天数”作相应扣减。

2. 法定福利

2.1 社会保险。中心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其中,员工按照基数承担10.5%,单位按照基数承担26.8%,缴入员工社会保险账户。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在每年7月份统一调整。

2.2 职业年金。中心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为在编员工缴纳职业年金。员工按照基数承担4%(从每月工资中代扣),单位按照基数承担8%,缴入员工职业年金账户。

2.3 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中心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其中,员工按照基数承担12%,单位承担12%,缴入员工个人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账户。公积金基数参照社会保险基数,一般在每年7月统一调整。

附表:五险二金缴费比例


养老

保险

医疗

保险

失业

保险

工伤

保险

职业 年金

公积金

补充

公积金

小计

单位

缴费

16%

9%

0.5%

0.32%

8%

7%

5%

45.82%

个人

缴费

8%

2%

0.5%

-

4%

7%

5%

26.5%

: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超出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300%,按照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300%核定社会保险基数;低于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60%,按照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社会保险基数。

3. 补充福利

3.1 工作餐补贴,每月500元。

3.2 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每月440元,与工资合并发放。

3.3 每年为员工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4. 工会福利

4.1 每年为员工购买“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主要包括住院类保障、特种重病类保障(含女职工特种重病)、意外伤害类保障等三项,项目理赔主要通过社会保障卡或工会会员卡进行。

4.2 新婚、生育、退休员工享受中心工会实物慰问。

4.3 员工享有生日蛋糕券、观影票、节日慰问礼包等工会福利。

4.4 对生病住院、直系亲属去世或家庭遭受重大变故员工,中心工会提供现金慰问或帮困。

5. 各类休假(带薪年休假、婚假、生育假、丧假)

5.1 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b.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c.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d. 全脱产在外学习超过半年的。

e. 兼职时间超过两个月的。

3)年休假一般不能跨年使用,因个人原因当年度没有休完的,不能累积到下一年度使用,也不能折算为工资。

5.2 婚假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可享受婚假10天,婚假需连续使用。一般须在结婚登记后12个月内休婚假。

5.3 产假、生育假、陪产假

1)女性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此外,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可享受生育假60天,一般与产假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配偶陪产假。男性职工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在女方产假期间连续使用。

5.4 哺乳假

女性职工生育后,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未休哺乳假的,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每天可享有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5 育儿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5.6 陪护假

1)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赡养人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的陪护假。赡养人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所生的独生子女的,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陪护假。

2)陪护假期间的工资,按照职工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放。

3)申请陪护假所需材料:

  1. 住院证明:提供入院通知书、疾病诊疗通知单等;
  2. 关系证明:提供户口本、出生证明等;
  3. 如申请7天陪护假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等材料。

5.7 丧假

职工因直系亲属或配偶父母过世可申请3天丧假。如需赴外地处理丧事的,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5.8 涉及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4)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六章 培训与考核


脑智卓越中心员工与单位同步发展,追求卓越。鼓励员工发挥主动性,自我发展、自我成长,中心提供平台支持。

1. 培训

1.1 新进员工入职培训

1)员工入职后,相关管理部门会组织新员工接受入职培训,让员工了解中心的历史沿革、发展目标、创新文化、规章制度等,以指导新员工顺利开展工作。

2)员工也可登录中心继续教育网页(https://www.casmooc.cn/)查询相关培训资料,或通过中心内网(http://nw.cebsit.ac.cn/)了解相关政策。

1.2 业务技能培训

1)中心的公用平台(https://cebsit.cas.cn/ggpt/)等将组织进行专门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能培训;各研究组也会根据工作内容或研究方向进行相关业务或职能培训,这些培训将紧密结合员工的工作实际,帮助员工成为本部门或本领域的专家能手。

2)如所从事的科研工作有相关资格要求,需根据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关研究工作。

1.3 学术报告。中心每年度会邀请脑科学、类脑智能等领域国内外知名学者来做学术报告,鼓励员工积极参与。

1.4 学术访问与交流。中心为员工提供参加学术会议、出国访问等机会,拓展学术视野,促进学术交流。

1.5 个人培训资助。中心鼓励员工参加各类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经过研究组长(部门负责人)审批,在预算范围内可报销相关费用。

1.6 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登记。员工每年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不少于110学时),另需参加网络培训的时间不少于50学时。员工可登录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网(www.casmooc.cn)进行学时登记。

2. 年度考核

2.1 考核对象:当年度进入本单位工作满6个月的职工

2.2 考核内容

1)研究组长:学术成果、承担重大科技任务情况、人才培养(青年人才、博士后、研究生)、经费情况。

2)科研人员:课题进展、科研产出、发展潜力、团队协作等。

3)平台负责人: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年度技术服务和运行工作量以及技术创新成绩、用户反馈等。

4)支撑人员:技术服务、技术创新、工作量、用户评价等。

5)管理部门负责人:部门对科研支持的强度和成效、在管理与运行方面的支持和成效、部门之间的合作、以及部门团队建设和管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

6)管理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成效、组织和团队协作能力,解决的关键问题、服务的满意度等。

2.3 考核组织。实行岗位分类、逐层考核的方式。由人事人才处每年组织进行。考核工作业绩的同时,核查涉及科研道德、廉洁自律、师德师风、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负面清单行为。

2.4 考核反馈。考核结束后,各部门负责人应与员工进行面谈,向员工反馈其考核结果,并提出要求。《年度考核登记表》由人事人才处归入员工人事档案。考核结果将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合同等的主要依据。

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增加一级薪级工资,按规定发放绩效工资,且本考核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其中,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在岗位晋升、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须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进;当年度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并相应核减绩效工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且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若连续两年均为基本合格档次,将予以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度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并相应核减绩效工资;须向低一级岗位等级进行调整,且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若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可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3. 研究组长国际学术评审

研究组长国际学术评审按照《脑智卓越中心国际学术评审规定》执行。


第七章 职业发展


1. 岗位体系

中心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按需设岗。设置科技、支撑和管理岗位三个类别。每类岗位设置相对应的系列、等级及任职条件。具体请参阅《脑智卓越中心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2. 晋升机制

2.1 岗位聘用评审

中心每年组织岗位聘用评审。组织成立岗位聘用委员会、岗位聘用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工作组,对符合岗位晋升条件的员工进行评审。员工通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并经所务会同意后可晋升上一级岗位。

2.2 国际学术评审(研究员晋升高级研究员)

研究员的第二次国际学术评审结果将作为能否晋升高级研究员的重要依据。获得高级研究员会议三分之二同意票数,由中心主任结合该研究员的科研进展、国内外同行认可、所内贡献服务等情况做出最终决定。


第八章 员工关系与沟通


脑智卓越中心鼓励平等对话,提倡互相尊重、友好、融洽、坦诚的人际关系,积极营造团结和谐、相互信任、共同进步的科研文化氛围。

1. 工作面谈

1.1 员工到岗工作,部门负责人应与新员工面谈,明确其岗位职责。

1.2 工作上遇到问题,部门负责人与员工之间应及时沟通反馈,并做好书面记录。

1.3 新员工试用期转正、调薪、岗位变动、考核等情形,部门负责人应与员工进行面谈,了解情况并听取意见。

2. 会议交流

员工可通过组会、部门例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工作交流,发表意见和建议。

3. 申诉与纠纷解决渠道  

3.1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2 员工有证据证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先向部门负责人申诉,如果申诉得不到解决,请向人事人才处或中心纪检工作人员实名反映。

3.3中心建立了党委、党支部、工会组织和员工信箱等沟通渠道,可通过上述渠道进行申诉。

4. 意见与建议

可当面、微信、电话或通过Email向相关负责人员反馈。

5. 信息公开

中心将依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件及公告栏等渠道,及时发布规章制度与重要信息,确保全体员工能够便捷、及时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章 科研文化与行为规范


脑智卓越中心致力于成为国际一流的研究机构,要求所有员工恪守基本的学术道德与职业道德。

  1. 科研文化

培育并强化独具特色的科研文化,是中心实现持续发展的重要根基。中心致力于营造良好的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氛围,中心倡导诚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勇于批评的学术交流态度、团队合作精神与社会责任感。

2. 科研人员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2.1 从事科研的人员须遵守以下科研诚信规范要求:

1)恪守科研道德准则,坚守底线,严格自律,遵守科研活动规范。

2)遵守国家、中心、有关行业科研诚信工作相关规定。

3)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不得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买卖实验数据和购买、代写、代投论文,及其他被认定为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

4)在申报科技项目、人才称号、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5)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或导师的,负责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加强科研诚信管理。

6)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7)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8)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9)对于需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10)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2.2 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时不得有下列科研失信行为: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2)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3)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4)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5)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6)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7)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8)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2.3 员工可通过中心党风廉政建设专题网页(http://www.cebsit.cas.cn/zt/dflzjs/)或中心内网(http://nw.cebsit.ac.cn/)了解相关政策

3. 不当行为

员工如有损害中心利益或名誉的不当行为可能会涉及处分,直至辞退。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2)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3)滥用职权,包括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5)未经同意在其它单位兼职,或存在利益冲突没有申报,损害中心利益的;

6)履行廉政、安全与保密责任不到位产生严重后果,或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中心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其它损害中心利益或名誉的行为。

4. 处分程序

根据不当行为的性质,中心将组织相应的委员会进行调查。涉及科研失信行为,由中心科研道德委员会调查界定。

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违法违纪情形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章 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1. 保密

1.1 员工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中心保密制度的相关要求。

1.2研究组涉密项目的宣传报道、展览、发表著作或论文等应当经党政办公室、科研管理处、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处等相关业务部门审查。

1.3 员工有义务保护在职期间所产生或接触到的商业秘密。

2.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签署的国际公约或协议之规定确定职工(包括博士后)、学生、派遣人员(包括派入和派出)、兼职实习生等相关人员执行中心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中心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通过职务发明创造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归中心所有,相关人员应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职务发明创造保护工作,具体规定参考脑智卓越中心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办法。

3. 违约责任

员工如违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中心保留通过法律诉讼追究个人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


脑智卓越中心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院党组关于安全工作的政策法规要求,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员工需严格遵守《中国科学院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卓越创新中心安全工作责任制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入职后须参加中心和部门安全培训,通过考核后开展工作。


第十二章 附则    


1. 本手册未尽事宜参照国家、上海市、中国科学院等有关规定执行。

2. 本手册由脑智卓越中心人事人才处牵头编订并负责解释。



园区生活指南


  • 园区地图



  • 公交/地铁:
  • 公交:424349205218806820864872927931985、徐川线
  • 地铁:9号线、7号线肇嘉浜路站(2号口)
  • 机场专线:公交806路枫林路站至虹桥机场

机场三线打浦路站至浦东机场

  • 园区内就餐

岳阳路园区内共有三个食堂,分别是:

  • 岳阳路320号院内地上食堂:一层和二层
  • 岳阳路320号院内地下食堂
  • 太原路294号院内食堂(暂停营业)


  • 园区理发室

岳阳路32018号楼(23号楼南侧)


  • 园区健身设施
  • 健身活动室(生命科学实验楼 B119号房间);
  • 多功能运动场(岳阳路园区西侧),场地使用需通过内网预定 http://nw.cebsit.ac.cn/reception/loginion的邮箱及邮箱密码登录,点击右侧会议室)


  • 园区医务室
  • 岳阳路320号小白楼1


  • 园区周边公共设施

银行:

  • 中国银行:建国西路596
  • 中国建设银行:肇嘉浜路769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江路17019
  • 招商银行:肇嘉浜路333-2
  • 中国工商银行:斜土路1646

医院/药店:

  • 中山医院:枫林路180
  •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枫林路门诊:医学院路130
  • 徐汇区牙病防治所:枫林路500号(近中山南二路)
  • 上海科院药房:肇嘉浜路526
  • 汇丰大药房:枫林路81-1
  • 复美大药房:小木桥路2-1

宾馆酒店:

  • 好望角大酒店:肇嘉浜路500号,电话:021-64710089021-64716060
  • 青松城大酒店:东安路8号,电话:021-64433888021-64436154
  • 全季酒店上海徐家汇肇嘉浜路店:肇嘉浜路221号,电话:021-64270808

餐馆/咖啡厅:

  • 耶里夏丽西域餐厅:肇嘉浜路680号金钟大厦,电话:021-646683884001001116
  • 星巴克:肇嘉浜路500号好望角大酒店一楼
  • Manner:岳阳路320号院内地上一楼食堂旁


打印/复印:

  • 朋友图文(打印社):太原路231-2号,电话:021-64372943


  • 国内外出行
  • 火车票:12306 App www.12306.cn
  • 飞机票:公务行APP


  • 常用电话号码
  • 快递:顺丰 4008111111(建议app下单);联邦 800-988-1888
  • 门卫:021-54920110320园区);021-54920372(生命楼);021-54921723(系统楼)
  • 报修:021-54920115021-54920116

参考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
  5.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
  6.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7.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8.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
  10. 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沪府发〔201529号)
  11. 《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62号)
  12. 《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78号)
  1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
  1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