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发布时间:2020-09-01
工伤认定:
工伤发生30天内,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地点:徐汇区劳动保障中心 虹桥路432号3楼
电话:64473891 、64482757
所需材料:
1. 填写 工伤认定表
2. 合同
3. 医疗诊断证明
1.已认定为工伤的从业人员,经治疗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工伤鉴定申请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提出;职业病鉴定申请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地址:安远路45号底楼大厅,每周一、三的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受理)。
2、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鉴定申请表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
(2)工伤认定决定;
(3)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4、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地址:安远路45号底楼大厅,每周一、三的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受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6、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先由申请人垫付,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申请人预付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联系人:丁岚,54921878,lding@ion.a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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