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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发布时间:2020-09-01

    

  工伤认定: 

  工伤发生30天内,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地点:徐汇区劳动保障中心 虹桥路4323  

  电话:64473891 64482757 

    

  所需材料: 

  1.     填写 工伤认定表 

  2.     合同 

  3.     医疗诊断证明 

    

  1.已认定为工伤的从业人员,经治疗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工伤鉴定申请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提出;职业病鉴定申请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地址:安远路45号底楼大厅,每周一、三的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受理)。   

  2、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鉴定申请表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   

  2)工伤认定决定; 

  3)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4、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地址:安远路45号底楼大厅,每周一、三的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受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6、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先由申请人垫付,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申请人预付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联系人:丁岚,54921878lding@ion.a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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